《军政条例》是有关清理军政,勾补、编发军役,根捕、起解逃军等方面的规定和禁例。书中所辑条例,分别在宣宗宣德四年(1429年)、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至三年(1438年)制定。由于有关明代军政方面的立法多已散失,因而此书是考察当时军事特别是逃军问题的重要史料。
现见的《军政条例》版本,除中国国家图书馆藏《皇明制书》嘉靖刊本外,日本名古屋的蓬左文库和京都的阳明文库藏有南直隶镇江府丹徒县官刊《皇明制书》明嘉靖刻本,其文字与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本毫无差异,可断定二者是同一种版本。另外,日本日比谷图书馆市村文库、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有此书丹徒县刊本明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补刻本。东洋文库、尊经阁文库所藏明万历七年(1579年)张卤校刊《皇明制书》本。
《宪纲事类》于明英宗正统四年(1439年)十月刊行。据该书卷首皇帝敕谕,它是宣宗朱瞻基敕礼部同翰林儒臣所定,书成,宣宗驾崩,未及颁布。英宗继位后,复命礼部刊印颁行。全书95条,其中“宪纲”34条、“宪体”15条,“出巡相见礼仪”4条,“巡历事例”36条,“刷卷条格”6条,内容均系风宪官的职守、行事规则、礼仪、纪纲禁例及对违背纪纲者如何处置的法律规定。
《吏部条例》于弘治十一年(1498年)七月吏部奉敕编纂刊行。全书辑官吏违碍事例97条,其中给由纸牌违碍事例2条,给由官吏违碍事例40条,丁忧起复官吏违碍事例33条,听选官吏并阴阳、医生人等给假等项违碍事例16条,听拨吏典违碍事例3条,除授给由官员违碍新例3条。这些事例大多为先年旧例,因各级官吏常不遵守,故重新申明,并将有关现行事例与其通类编纂,颁示天下大小衙门施行。
现见的《宪纲事类》、《吏部条法》的版本有:中国国家图书馆藏《皇明制书》明嘉靖刊本,日本名古屋的蓬左文库和京都的阳明文库藏有南直隶镇江府丹徒县官刊《皇明制书》明嘉靖刻本,日本日比谷图书馆市村文库、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有此书丹徒县刊本明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补刻本。东洋文库、尊经阁文库所藏明万历七年(1579年)张卤校刊《皇明制书》本,收有《宪纲事类》,但该书未辑《吏部条例》。上海图书馆藏《宪纲事类》明嘉靖三十一年曾佩刻本,南京图书馆藏《宪纲事类》三卷明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