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民榜文》,明太祖朱元璋钦定,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四月颁行。其榜文共4l条,对老人、里甲理断民讼和管理其他乡村事务的方方面面,如里老制度的组织设置、职责、人员选任和理讼的范围、原则、程序、刑罚及对违背榜文行为的惩处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堪称是我国历史上一部极有特色的民事和民事诉讼法规。现见的《教民榜文》版本有:中国国家图书馆藏《皇明制书》十四卷明刻本、《皇明制书》七卷明刻本,日本东洋文库、尊经阁文库藏明万历七年张卤校刊《皇明制书》本,蓬左文库、阳明文库藏镇江府丹徒县官刊《皇明制书》明嘉靖刻本,日比谷图书馆藏镇江府丹徒县刊本明万历四十一年补刻本,内阁文库、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皇明制书》明刻本等。中国图书馆所藏两种《教民榜文》版本,文字相异达80余处。其中《皇明制书》十四卷本只有7处误刻,而《皇明制书》七卷本错讹甚多。
《学校格式》,该书编纂了洪武初年、十五年、十六年、二十年颁行的关于国子监和府州县学学规。这些学规曾于明英宗朱祁镇正统九年(1444年)三月、明宪宗朱见深成化元年(1465年)三月、明孝宗朱祐樘弘治元年(1488年)三月、明武宗朱厚照正德元年(1506年)三月、明世宗朱厚熜嘉靖元年(1522年)三月和十二年(1533年)三月、明穆宗朱载
隆庆元年(1567年)八月重申颁行。在我所见的几种《皇明制书》明刊本中,保定巡抚张卤校刊《皇明制书》二十卷本中辑有《学校格式》。收入《续编》时,以日本东洋文库藏该书万历七年刻本为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