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条例》是明代中后期最重要的刑事法律。它初颁于明孝宗弘治十三年(一五五0),系由刑部尚书白昂奉敕主持删定,计二百七十九条,曾在弘治、正德、嘉靖三朝实行五十年之久。嘉靖二十九年(一五五0),刑部尚书顾应祥奉诏主持重修《问刑条例》,增至三百八十五条,在嘉靖、隆庆和万历初实行三十余年。万历十三年(一五八五),刑部尚书舒化主持再次重修《问刑条例》,计三百八十二条,并以律为正文,将例附于各相关刑名之后,律例合刊,颁行于世,迄明末未改。三次删定的《问刑条例》,均贯彻了“革冗琐难行”,“情法适中”、“立例以辅律”、“必求经久可行”的指导思想,对《大明律》和前一《问刑条例》的过时条款予以修正,针对当时出现的社会问题,适时补充了许多新的规定。《问刑条例》的修订和颁行,突破了“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格局,革除了明王朝开国百年来因事起例、轻重失宜的弊端,使刑事条例整齐划一,对维护明王朝的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收入《皇明制书》的系弘治《问刑条例》。此条例颁行之初,只有单刻本,稍后有私人编纂的律例合刊本行世。现见的该条例单刻本,即《皇明制书》十四卷明嘉靖刻本和万历四十一年(一六一三)补刻本中收录的《问刑条例》,计二百八十一条,而《明孝宗实录》则记为二百七十九条。参阅各版本校勘,可知二者不同处系翻刻所误。即原为二百七十九条,其中有的条款翻刻时提行误加“一”字,而成二百八十一条。现见的弘治《问刑条例》律例合刊本,有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大明律疏附例》明隆庆二年(一五六八)河南府重刊本,其书所载《问刑条例》,各条散附于相关律条之后,排列顺序、条数与单刻本有异,然文句相同。另外,也有一些把弘治《问刑条例》同其后续定的条例混编在一起的律例合刊本,如明胡琼撰《大明律集解》三十卷正德十六年(一五二一)刻本(此书系现存最早的明代律例合刊本,中国国家图书馆和日本尊经阁文库各收藏一部),《大明律直引》明嘉靖五年(一五二六)刊本(现藏尊经阁文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