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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法系的再认识
——兼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不能成立 (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杨一凡

 

  就历朝令典的编纂体例而言,也是与律一样,采取综合编纂的方式。这里仅将晋、梁、隋、唐四种有代表性令典与同期颁行的律典的篇名列表比较于后:

晋梁隋唐律典、令典篇目比较

表三

朝 代

律 典

令 典

晋律20篇
1、刑名 2、法例
3、盗律 4、贼律
5、诈伪 6、请赇
7、告劾 8、捕律
9、系讯 10、断狱
11、杂律 12、户律
13、擅兴 14、毁亡
15、卫宫 16、水火
17、厩律 18、关市
19、违制 20、诸侯

晋令 40篇 2306条
1、户 2、学
3、贡士 4、官吕
5、吏员 6、俸廪
7、服制 8、祠
9、户调 10、佃
11、复除 12、关市
13、捕亡 14、狱官
15、鞭杖 16、医药疾病
17、丧葬 18、杂上
19、杂中 20、杂下
21、门下散骑中书 22、尚书
23、三台秘书 24、王公侯
25、军吏员 26、选吏
27、选将 28、选杂士
29、宫卫 30、赎
31、军战 32、军水战
33~38、军法 39~40、杂法

梁律 20篇
1、刑名 2、法例
3、盗劫 4、 贼叛
5、诈伪 6、受赇
7、告劾 8、讨捕
9、系讯 10、断狱
11、杂律 12、户律
13、擅兴 14、毁亡
15、卫宫 16 、水火
17、仓库 18、厩律
19、关市 20、违制

梁令 30篇
1、 户 2、学
3、贡士赐官 4、官品
5、吏员 6、服制
7、祠 8、户调
9、公田公用、仪迎 10、医药疾病
11、复除 12、关市
13、劫贼、水火 14、捕亡
15、狱官 16、鞭杖
17、丧葬 18、杂上
19、杂中 20、杂下
21、宫卫 22、门下散骑中书
23、尚书 24、三台秘书
25、王公侯 26、选吏
27、选将 28、选杂士
29、军吏 30、军赏

开皇律 12篇
1、名例 2、卫禁
3、职制 4、户婚
5、厩库 6、擅兴
7、贼盗 8、斗讼
9、诈伪 10、杂律
11、捕亡 12、断狱

开皇令30卷
1、官品上 2、官品下
3、诸省台职员 4、诸寺职员
5、诸卫职员 6、东宫职员
7、行台诸监职员 8、诸州郡县镇戍职员
9、命妇品员 10、祠
11、户 12、学
13、选举 14、封爵俸廪
15、考课 16、宫卫军防
17、衣服 18、卤簿上
19、卤簿下 20、仪制
21、公式上 22、公式下
23、田 24、赋役
25、仓库厩牧 26、关市
27、假宁 28、狱官
29、丧葬 30、杂

贞观律12篇
1、名例 2、卫禁
3、职制 4、户婚
5、厩库 6、擅兴
7、贼盗 8、斗讼
9、诈伪 10、杂律
11、捕亡 12、断狱

贞观令 1546条
1、官品(上下) 2、三师三公台省职员
3、寺监职员 4、卫府职员
5、东宫王府职员 6、州县镇戍狱渎关津职员
7、内外命妇职员 8、祠
9、户 10、选举
11、考课 12、宫卫
13、军防 14、衣服
15、仪制 16、卤簿(上下)
17、公式(上下) 18、田
19、赋役 20、仓库
21、厩牧 22、关市
23、医疾 24、狱官
25、营缮 26、丧葬
27杂令


  律典与令典篇目比较的结果表明,其相异之处主要是法典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律典是刑法典,有明确的刑罚规定;令典是以行政类法律为主的非刑事综合性法典,一般没有具体的刑罚规定。二者相同之处是,律典和令典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都很广泛,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几乎都涉及到了。律典与令典的一些篇名也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这反映了律典从“正罪名”、令典从“应为”和“不应为”两个不同的方面调整着各类法律关系。律典与令典关系,是分工协调、诸法并用、相辅相成的关系。那种认为封建国家以刑法统一调整各类法律关系,近而得出“诸法合体”是律典特征的观点,是对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状况缺乏全面的分析而得出的偏颇结论。

  其四,律典的编纂体例为多种形式的法律和法律文献所采用,将其表述为“特征”似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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