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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研究

  

    专著。32万字。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12月出版。

  该书前半部分收录了作者的研究成果,在后半部分中附有四编《大诰》原文、国内外现存主要《大诰》版本《校对表》和《明大诰人名索引》。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四编《大诰》,以用刑酷烈、禁令新奇、案例众多和版本稀见称著于世,被史家称为“奇书“。《大诰》所述多为正史及诸野史笔记所未见,且它由明太祖用口语直叙当世之事,儒臣们极少润色,史料可靠性在一般史书之上。加之清初修《明史》时,因其编者未见及《大诰》原文,对它的记述多为失错,故此书是研究和揭示明初封建法制和政治、经济、军事诸方面的真相的重要文献。长期以来,《大诰》仅存的各编散失我国大陆、台湾省和日本、美国等地,且多非洪武时所刻,错讹甚多。作者广搜国内外孤本,历经几年,完成了对我国唯有的、四编内容齐全的洪武内府刻本的校勘,并对它作了多方面的深入研究,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成果 。

  《明大诰研究》的学术价值是:

  (1)对海内外现存的10余种《大诰》版本作了扎实的比较研究,指明了各版本的优劣之处;对印行时间最早、错误最少的洪武内府刻本进行了整理和校勘,并标明了其他一些重要版本的脱、讹、衍、倒文字,为这一珍贵法律古籍的流传提供了方便。

  (2)考察了《大诰》成书的真实动机,指出《明实录》诸书所记《大诰》前三编的颁行时间均为不确。

  (3)厘正了《明史·刑法志》 “《大诰》其目十条”说之误。认为《刑法志》记载失误的原因,系修史者把《应合抄札·大诰》罪名与《大诰》二者混淆所致。

  (4)考证了诰文渊源,纠正了有关案例记载上的错误。

  (5)肯定了《大诰》的法律效力。《大诰》有无法律效力?它的峻令在当时是否真正实行过?不少学者曾长期持否定意见。作者通过对《大诰》峻令的规范性、明太祖发布的敕令、当时以《大诰》治罪的大量案例以及洪武后期引诰入例、以诰附律等综合考察,认为《大诰》是一种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和特种刑法。

  (6)运用稀见法律文献洪武十八年、十九年行用的明律、二十二年律与《大诰》比较研究,较为科学地论证了《大诰》峻令的严醋性和随意性。

  (7)对尚未引起学术界充分关注的“明刑弼教”学说作了较为深入的论证。

  (8)揭示了《大诰》实施的真相,认为沈家本所谓“洪武二十三年后《大诰》峻令已不复用”的观点有悖史实。事实是,整个洪武后期,朱元璋都在费尽苦心推行《大诰》。

  (9)揭示了《大诰》被废止之迷,认为明代诸史不载《大诰》废于何时,这与后嗣君主中止实施《大诰》所采用的“明不言废而实废”的策略有关。书中还对《大诰》实施的社会效果、《大诰》与明初社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新的见解。

  《明大诰研究》出版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学研究》、日本《东洋学报》、《东洋法制史研究通讯》和等国内外10余家报刊发表书评,称赞该书“创获颇多,对于法律文化研究来说,堪称是一部具有重大建树性的著作”,“是近年来研究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的重要成果”, 日本明史学会会长山根幸夫先生撰文说:“该书为学界和学术发展建立了很大的功绩”,“揭示了许多鲜为人知、令人发省的历史事实,应该给予高度评价” 。《法学研究》用较长的文字,从9个方面介绍了该书的学术创见。 张晋藩教授所写《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以很大的篇幅,介绍了该书的学术价值。 1989年被评为江苏省建国四十年来出版的最优秀的学术著作之一,获“精品奖”;1994年获全国优秀法律图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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